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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法所稱發明專利申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
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另外,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什么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發展。
必須加強“地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個體生產的農戶提供了可以無需自創品牌就能分享品牌利益、無需形成規模就能分享品牌附加值的可能??梢哉f,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已經成為特色農產品和傳統產業拓展市場、走市場化經營之路的一塊“金字招牌”,隱含著巨大的經濟潛能和市場競爭力,對農業經濟的拉動作用是其他農副產品商標無法比擬的。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實現地方農業產業化的重要渠道。過去,我市農民收入增幅不大的一個主要塬因是農業產業結構不合理,低檔、無特色農產品占據市場。要增加農民收入,就要轉變農業經濟發展方式,千方百計提高農產品的品牌價值,用有限的土地資源使農產品特色化,提高品牌附加值,從而提高農產品的經濟效益。
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地理標志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培育一批農產品知名品牌,扶持壯大一批農業龍頭企業,形成一批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農業產業,引導加工、流通、儲運設施、勞務等向優勢產區聚集,促進區域土地、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向品牌產品聚集并優化配置,引導各種資源優勢向質量優勢和效益優勢轉變,加快農業增長方式由數量型、粗放型向質量型、效益型轉變,從而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
一、商標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有什么區別
商標注冊的形式審查是國家商標局對商標申請文件形式合法性審查,對商標申請書件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是否規范、有沒有按國家的統一要求填寫以及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進而決定是否受理該商標申請的審查;
商標注冊的實質審查是指國家商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商標按其申請日期的先后,通過檢索、分析、對比,審查該商標注冊的合法性,以確定是否給予初審審定公告即公告初步審定注冊的審查。
二、商標形式審查的內容
1、申請人資格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注冊商標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人申請商標所指定保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我國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國內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書填寫是否符合規定。包括申請人的名義與印章、營業執照是否一致;申請人的地址是否準確;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填寫是否規范、具體,分類是否準確。
4、商標及商標圖樣的規格、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5、應交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規費是否繳納。
6、審查一份申請是否只申報了一個商標。
7、審查商標的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通過審查認為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
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
對于要求補正而未作補正或補正超過期限的,也同樣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
三、商標實質審查的內容
1、商標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2、商標是否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3、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相混同,是否與申請在先的商標及已撤銷、失效并不滿1年的注冊商標相混同。
一般來說,商標查詢是按照商品或服務的類別進行單類別查詢,例如想要注冊服飾類商標則需要在第25類中進行近似查詢,但目前在商標局使用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還存在著跨類別近似的“嚴重”問題,相信大家之前應該并沒有注意過這個問題吧。
跨類別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類別的商品或服項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極高的類似性,因此互相構成近似商品或服務。如第30大類中的3002“茶飲料”,在功能與使用方法上均與第32大類的3202“不含酒精飲料”類似,故不同類別的二者互為類似商品。
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就需要申請人在兩個類別中分別進行商標查詢。不過,鑒于這種跨類別近似的情況太特殊,表面上看起來毫不相干的兩種類別往往卻有可能造成近似,小編還是建議申請人去咨詢有豐富商品分類知識和經驗的專業人員,盡量避免因跨類別近似而造成商標注冊失敗。
除此之外,馳名商標的存在也給商標查詢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我國《商標法》規定,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享受跨類別保護,也就是說,一枚商標即使只在某一個類別上進行了注冊,但由于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他人在其他類別也不可注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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